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凡本省常住公民,男性11岁至60岁,女性11岁至55岁,除无劳动能力者外,每人每年均应完成3至5株的义务植树任务。

年满18岁的城市成年公民,未完成或不履行义务植树任务的,由各级绿化委员会收取绿化费并代为种植,具体收费办法和标准,由省林业、价格、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