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三章 植树造林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定植树造林规划,因地制宜地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覆盖率奋斗目标。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大力造林育林,发展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