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征收、征用、占用各类林地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按林地整地、造林、培育全过程的重置费用缴纳。

征收、征用、占用有林地实行占补平衡,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从重补偿。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