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职工教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职工教育的主要任务是:(一)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民主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社会公德教育;(二)对在岗、转岗和新参加工作的职工进行相应的岗位培训;(三)对从事技术工种的职工进行相应的技能教育和技术等级培训;(四)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继续教育;(五)其他文化、技术教育。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