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职工教育条例/第四章 职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三条已废止经企业事业组织批准连续脱产学习半年以上或半脱产学习一年以上,以及被选派出国(出境)学习的职工,应当与本企业事业组织订立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