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经企业事业组织批准连续脱产学习半年以上或半脱产学习一年以上,以及被选派出国(出境)学习的职工,应当与本企业事业组织订立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