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职工有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有优先参加学习的权利。

经企业事业组织批准参加学习并完成学习任务的职工,其学习费用和脱产学习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