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职工教育条例/第四章 职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条已废止职工有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有优先参加学习的权利。经企业事业组织批准参加学习并完成学习任务的职工,其学习费用和脱产学习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