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工会组织应当参与职工教育的管理工作,发挥监督作用,维护职工受教育的权利。共青团、妇联、科协等社会团体,应当参与并协助做好职工教育工作。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