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消防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分级分部门的森林消防责任制度,加强森林消防基础设施、森林消防指挥体系和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做好森林消防宣传教育和预防扑救工作,保障森林消防工作经费,及时处置森林火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