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一)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森林消防标志、设施、器材的;(二)破坏防火隔离带或者生物防火林带的。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