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森林禁火期、禁火区内野外用火,但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