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森林火灾扑灭后,森林消防指挥部(所)应当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清理,并留有足够人员看守火场。经查验无复燃可能后,方可撤出看守人员。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