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第十八条有效经许可依法进行林业生产性用火和工程用火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森林火险等级在三级以下;(二)有专人看护用火现场,并明确看护人员的责任;(三)用火后必须彻底熄灭余火;(四)落实其他相关的安全防范措施。批准用火的许可机关应当及时将用火许可情况通报当地的乡和村,检查、督促用火单位和个人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