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经许可依法进行林业生产性用火和工程用火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森林火险等级在三级以下;

(二)有专人看护用火现场,并明确看护人员的责任;

(三)用火后必须彻底熄灭余火;

(四)落实其他相关的安全防范措施。

批准用火的许可机关应当及时将用火许可情况通报当地的乡和村,检查、督促用火单位和个人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