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大中型企业、农村技术经济服务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进入市场,开展各种形式的技术贸易和技术贸易服务活动;技术贸易和技术贸易服务活动不受地区、行业、所有制、隶属关系和专业范围的限制。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