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技术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技术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工商行政管理、对外经济贸易合作、税务、专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技术市场的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