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所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和认定登记。其主要事项是:

(一)法律和技术认定;

(二)分类登记;

(三)核定技术性收入。

同一项技术合同不得重复登记。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