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在技术贸易和技术贸易服务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窃取或者侵占他人的技术从事技术贸易或者技术贸易服务活动;

(二)以欺骗、胁迫等手段从事技术贸易和技术贸易服务活动;

(三)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另一方非法占有他人技术而与之进行技术贸易和技术贸易服务;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