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当事人处以违法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