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主要责任人员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