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三章 集体资产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收益分配制度,年终结清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财务和债权、债务,兑现承包合同和租赁合同,按照规定提取发展生产和社会公益事业所需的资金。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