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三章 集体资产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集体资产流转制度,通过拍卖、出售、转让、兼并、股份经营、联营等形式,促进集体资产合理流动,实现保值增值,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