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六十八条已修改本条例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本条例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