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已修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贯彻“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打击犯罪、抵御渗透”的宗教工作要旨,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依法打击非法传教活动,取缔一切邪教组织,禁止邪教活动。

自治县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境外势力的支配。

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