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六章 民族宗教第六十三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贯彻“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打击犯罪、抵御渗透”的宗教工作要旨,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依法打击非法传教活动,取缔一切邪教组织,禁止邪教活动。自治县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境外势力的支配。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