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主题,保障各民族都享有平等权利,坚持“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少数民族之间相互离不开”的思想,维护祖国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应当设立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机构,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每年八月为民族团结宣传月,每五年召开一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教育,检查督促民族法律、法规、民族政策的遵守和执行,教育各民族干部和群众互相学习、互相尊重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