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五章 财政金融第五十九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可以依法设立地方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合作等金融组织。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