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五章 财政金融第五十八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本县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后执行。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