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第二十四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自主地管理和保护县境内的土地、草原、水流、森林、矿藏、珍稀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非法侵占、买卖和破坏。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的统一规划,自治县可以优先开发利用本县的自然资源。自治机关支持国家在自治县境内开发资源,进行建设,依法享受建设单位对自治县的利益补偿,并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