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机关第十一条已修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