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