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三章 藏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第十四条已修改自治州内使用两种语言文字必须准确、规范、协调。其排列顺序为藏文在上,汉文在下;藏文在左,汉文在右;藏文在外环,汉文在内环,或藏文在上半环,汉文在下半环。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