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卫生、司法、工商、税务、物价及金融、保险、电力、通信等部门和行业中加强学习和使用藏语言文字。

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