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以及海岸线的直观可视范围内露天开采矿产资源。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