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对具有典型意义的地质遗迹,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在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以及标本采集等活动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