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文物保护管理规定第六条有效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保护单位,由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因历史原因已经占用文物保护单位的非文物部门,须与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签定使用协议,并接受其对协议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属于集体或者私人所有的古建筑或者纪念建筑等,未经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拆迁、改建和出售。需要维修时,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同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施工中须接受审批部门的检查指导。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