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文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有效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对文物造成损害或者已造成轻微损害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至一万元罚款:(一)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二)擅自占用文物建筑或者变更文物所有权、使用权的;(三)擅自带领外国人进入考古发掘现场、非开放文物保护单位,向外国人提供未发表的文物照片、文物资料的。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