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文物保护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有效对外开放的文物单位,按门票收入总额的一定比例上缴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用于文物保护、维修、奖励等。占用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利用文物受益的部门,向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缴纳一定数量的文物使用补偿费。具体办法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