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地产转让第十三条已废止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