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地产转让第十条已废止下列情形属房地产转让行为:(一)买卖、赠与、交换房地产的;(二)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三)企业被兼并或者合并、破产,房地产转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让行为。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