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年增加对水利工程建设的投入。公益性水利工程的日常维修养护经费,分别由各级财政列支,工程更新改造费用应当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采取独资、合资、股份合作等形式兴建水利工程。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