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五条有效禁止一切危害水利工程安全、损害水利工程设施、干扰和破坏水利工程管理秩序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安全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水利工程设施的行为。对在水利工程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