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三十九条已修改大型储油、储气罐等易燃易爆装置和具有火灾和爆炸危险性的场所从事明火作业,必须事先报经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办理明火作业手续,制定安全操作流程,专人现场监护,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