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消防条例/第二章 消防职责第十七条已修改专职消防队应当制定教育训练计划,开展业务训练,建立执勤制度,并在责任区内开展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发生火灾时,应及时扑救。专职消防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