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第五章 蚕种检验和检疫第三十五条有效市蚕种质量检验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蚕种质量检验员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其执行公务。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