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蚕种质量检验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专以上的文化水平;

(二)从事蚕种专职检验、检疫工作三年以上;

(三)经市蚕种质量检验机构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

市蚕种质量检验员,由市蚕种行政主管部门发给蚕种质量检验员证,依法从事蚕种质量检验。

蚕种生产、供应、冷藏单位的检验人员,由市蚕种质量检验机构发给蚕种质量检验员上岗证,对本单位蚕种进行质量控制。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