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设防城镇新建民用建筑,违反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又不缴纳易地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的,除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建或补缴易地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外,可并处应建防空地下室造价百分之五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