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第五章 组织第三十八条有效群众防空组织的训练由组建单位按计划组织实施。训练执勤所需军用装备、器材,由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保障;与本单位生产、工作结合使用的机具、器材,由组建单位保障。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