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群众防空组织的训练由组建单位按计划组织实施。训练执勤所需军用装备、器材,由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保障;与本单位生产、工作结合使用的机具、器材,由组建单位保障。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