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户籍在本市的公民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