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已修改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的兽药、饲料(含动物源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依照国家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