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需要增加城市公共用水的,应将相应的城市供水工程建设资金交付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建设城市公共供水工程。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