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以及第十二条第二款中擅自动用、拆除城市供水设施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人民政府批准,还可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