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可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